1、經銷商應恪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業務活動。
2、遵守羅麥公司頒布的關于經銷商的各項羅麥公司業務政策及羅麥公司在合約期內所作之修正、變更、補充的規定。
3、經銷商和羅麥公司之間的關系以法律規定、羅麥公司業務政策等文件的描述為準。經銷商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示其羅麥經銷商的身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人誤認為其即為羅麥公司、羅麥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機構、關聯公司等。
4、經銷商在產品和業務推廣過程中,不得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以及其他不當內容。
5、經銷商不得以夸張曲解以及羅麥公司所禁止的不當方式推廣羅麥業務;不得散布非經羅麥公司核準的業務政策信息,或對羅麥公司發布的業務政策信息做出失實的傳播或宣導。
6、經銷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招募直銷員。
7、經銷商進行產品和業務推廣應當嚴格遵照羅麥公司相關規定與政策進行介紹,不得對產品功效、使用方法、羅麥公司情況等進行失實夸大的宣傳;不得表示羅麥產品可用于任何疾病的治療。
8、經銷商應按照羅麥公司制定的統一產品定價進行推廣,不得提價銷售或收取附加費,嚴禁本人或利用他人以削價打折,或變相削價打折的方式(含互聯網)推廣售賣產品。
9、經銷商不得向任何以轉售為目的的人員或商家銷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羅麥產品。
10、經銷商不得自行以給付利益的方式利用他人開展羅麥業務。
11、經銷商不得以沿街兜售叫賣,或擅自在公眾場所公開展示、推廣、售賣等方式進行產品銷售和業務推廣。
12、經銷商經營場所內須專賣羅麥公司產品,不得在其中展示、推廣、售賣非羅麥公司提供的產品或服務。
13、經銷商不得在羅麥公司的經營服務場所或其他公眾場合阻攔陌生人士,向其推銷產品或進行業務推廣。
14、經銷商不得以任何言行貶低或傷害羅麥公司、羅麥公司員工的聲譽,亦不得威脅、恐嚇或侵害羅麥公司、羅麥公司員工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15、經銷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擾亂羅麥公司辦公室、營業場所或其相關的活動場所的正常秩序。
16、任何經銷商不得以羅麥公司的名義,對外招募人員從事與羅麥有關的各項業務活動。
17、認真履行責任與義務,按羅麥公司的規范要求切實完成約定的各項工作。各級經銷商管委會需認真履行體系管理相應職責,對市場中發生各類問題與糾紛,有責任和義務去協調解決,并主動配合公司協助調查,解決問題。
18、經銷商地址,電話等相關信息變更的,應及時向羅麥公司申請更新,否則自行承擔信息不準確而導致的后果。
19、當遇到媒體詢問有關羅麥公司、產品或其事業機會時,經銷商應將問詢及時轉交給羅麥公司處理而不得代表羅麥公司作出任何聲明或判斷。
20、未經羅麥公司批準,經銷商不得接受任何其他企業、與羅麥公司羅麥經銷商無關的團體或個人邀請進行內容涉及到羅麥公司的演講、授課、分享或發表聲明。亦不可借助與羅麥公司的業務關系或渠道宣傳、推銷相關活動的票券及資料。
21、經銷商應當嚴格遵守羅麥公司有關經銷商會議/活動的各項政策,不得擅自舉辦與羅麥公司業務和產品相關的規模在50人以上的會議/活動;不得以羅麥公司的名義組織召開會議/活動。
22、經銷商不得有意操控調配業績;切忌為達成業績盲目囤積產品,亦不得強制、誘導他人囤積產品,或誘導他人借貸經營羅麥業務。
23、經銷商不得擅自利用各類傳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媒體、視聽媒體、移動通訊、互聯網平臺等),進行與羅麥公司有關的廣告發布或業務推廣。
24、經銷商應當善用社會化媒體,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要求,嚴禁利用社會化媒體散布不實或虛假信息。
25、經銷商不得向不特定對象散發名片、宣傳單張等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場所派發、張貼、投放等)的形式進行產品銷售或業務推廣。
26、經銷商不得以其他不當方式開展業務經營推廣活動。
27、不得利用他人開展違規活動以規避本營業守則、羅麥公司業務政策的約束。
28、經銷商的配偶及雇員之活動如有違反公司的營業守則或其他各項紀律及羅麥公司業務政策,該經銷商須承擔責任,并接受公司之相應處分。